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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时间:2012-02-09 02:30来源:水木唐风 作者:易易草 中国法律网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若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伙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伍付给出卖人。 这种合不合理。 我08年05月买的现房,当初只有去房管处抵押贷款交80元钱(维修基金.税0.3%.电表开户费)这些费用都有交开发商。2010年了到现在还没通知我去办房产证。这正常吗?
关于房屋产权的登记约定是合理的,只要你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提交了办理登记的资料,你就没有其他责任。 至于房产证的办理与产权登记是两个概念,一般程序是开发商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房地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然后房地局才可以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楼盘的房地产(简称大证),开发商拿到楼盘房产证后再给各位业主办理个人房产证(简称小证)。 现在你咨询没有办理房产证,你就要去询问开发商有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有没有办理楼盘房产证?还有,你有没有向开发商缴纳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契税、大修基金等费用,上述过程缺一即不能办理你的房产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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