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房地产法案例分析,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请内行人士给出详细的解答,谢谢 案例一:1994年7月,赤都市人民政府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丰园住宅示范小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需要征用丰园村集体土地250多亩。村民詹某承包的4,2亩责任田(从事花木栽培、种植)也属于被征用范围内。为保证征用工作顺利进行,赤都市各级部门组成项目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征地工作。被征地的大部分村协助征地,腾出了被征用土地,而詹某却迟迟不退还承包的土地,理由是征地办公室给予的征地补偿没有达到其要求。 问题: (1) 本案中,詹某的土地承包权是否应受到保护,为什么? (2) 征地办公室对詹某的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可以采取哪些补偿办法? (3) 詹某对补偿措施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案例二:张某是石峰市河西村村民。1995年,张某承包了本村的8亩水男进行水产养殖。学会房地产。由于其技术欠佳,连续3年效益均不好。1999年2月,张某与邻村河东村村民朱某商议,张某将自己承包的水田转由朱某承包,双方签订了转包协议并签字盖章。1999年6月,朱某在购买鱼苗时,向本地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用8亩水田中的5亩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想知道房地产。 问题: (1) 张某向朱某转让水田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朱某向信用社贷款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第一个问题,受到保护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关系到上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而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角度看,其意义更为深远。农民进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非农产业就业,房产案例 。要承受很大的市场风险,而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则是其承受这种就业压力的必要条件。中国的农民工正是凭借这一条件,得以在劳资关系中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得以在就业过程中保持充分的选择自由。换言之,今日中国的农民工迥然不同于数百年前欧洲工业化起步时的工人,他们进入非农产业就业并不是由于生计所迫,而是为增加收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这样,在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工凭借家中的土地收益,并不会因失业而失去基本生活来源,这就为劳资关系平等创设了重要的社会条件,而这一事实的历史意义是难以估量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