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甲所有的门面租与乙。 门面租赁期间,乙欲转租门面,甲不允,并造成了纠纷。门面到期后,乙仍然占用甲的门面,现甲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比照同地段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要求乙方支付门面到期后占用门面使用的占用费。 乙方反诉甲方,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一条"乙方租赁期内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不得干涉,但应结算清楚乙方所缴纳一切税费款项,并由甲方与另租者加签转租合同,另租者方可经营门面",故反诉甲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如能转租而可获利的21万元,并赔偿甲乙双方在门面上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请问,甲乙双方中所涉"乙方租赁期内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不得干涉,但应结算清楚乙方所缴纳一切税费款项,并由甲方与另租者加签转租合同,另租者方可经营门面"如何理解,乙方是否可以转租,如能转租,理由是什么,乙方要求的可预期利益能否支持? 如不能转租,理由是什么,门面到期后占用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请前辈指点小弟! 谢谢,不胜感激!
从双方的约定看,乙方可以转租,但是条件是与乙方必须与甲方结算,转租后的合同由甲方直接怀与受让人签订。按照这个程序,乙方没有从转租中获利的空间。因此,乙方要求赔偿所谓的转租可得利益可能得不到支持。 甲乙双方的这条约定如何理解呢? 能转租否? 占用门面期间的费用如何计算,标准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