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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法条解释?

时间:2012-02-19 01:16来源:panxujun722 作者:风舞天涯 中国法律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想问的是什么情况可以不办理划拨土地土地出让手续只收取收益金??当地土地局想怎么都可以吗?
不是说“土地或者说政府部门两个选”,事实上都是土地部门批准的,只是形式上报政府部门批准。各个部门报上去的材料都是各个部门做决定,只是最后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做出来而已。实际上出让土地都是土地部门说的算,一般划拨土地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然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转让时需要交纳收益金的,这是要转让土地性质的时候需要交纳的,要是不转让性质是需要交纳的,所以这是矛盾的,但是现实中都是转让土地了,政府部门没有办理改变性质的手续。但这是现实中,毕竟法律是不允许的。 只有土地闲置的时候或者说应经出租用于营利目的时候才会强制改变土地性质或者说收回土地,收回之后仍然是以商业用地的形式买卖或者继续划拨给其他单位。
这是出租的形式。签订合同,在相关部门备案交税。
从第39条立法精神看,划拨土地的转让收益应交国家,但也留了一个口子,就是政府可以决定“做其他处理”。典型事例为近年来非常普遍的高校卖地扩建,正是依据这一点,政府把这笔钱留给了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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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部门介绍,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持房屋产权证先到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性质变更(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及印花税:登记费每件80元,印花税每件5元。事实上房地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收据、身份证等资料。 具体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如下:由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系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购房价款)、身份证、完税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办理,其中: 办理经济适用住补交土地出让金,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身份证。 (三)完税凭证。 (四)购房合同。 (五)购房发票。 据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如果要将房屋上市交易,前提是要对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不能上市交易。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购房者可以自愿申请补交。对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统一管理,所购经适房在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房人只能用于自往,房地产。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购买其他住房时,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否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权属登记
这是两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变更是个问题,土地性质变更是一个问题。 先说第一个,如果你想取得一块划拨的土地,首先要和此土地的使用者洽谈,如果双方同意,再去土地局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要有政府的批准才行,你交给转让方的钱会部分缴纳政府,这跟你就没关系了,你的目标就是取得土地证; 第二,一般划拨的土地都不是建设用地,如果你们公司是想开发房地产,那么首先要与土地部门和政府洽谈,一是土地部门要有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政府和土地局,规划局同意这块土地搞开发,然后就可以去办理土地变性的手续了,新增建设用地会收一笔费用,但比起你买地的出让金就不算多了。 不知道回答的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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