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个关于房屋抵押担保的问题想咨询大家。事情我就说简单点:我父亲的亲戚要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要求本市户口的房屋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填了,我父亲也把房产证复印件拿去公司填了担保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到
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我的问题是:
一·万一以后我父亲的亲戚有不法行为需要担保人用房屋来抵押承担,那法院能不能查封我家的房屋?因为据我所知,有个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担保,必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这个“不能对抗第三人”又如何理解呢? 一、首先看你亲戚会出什么事,即使出了事,如果在他承担范围之内把事情解决了,你们是不会有事的。其次,你们这个担保跟我们平时所说的担保不一样,不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法制进行时。只是一个落户关系。对比一下房屋租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要登记才生效,如果没有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那么抵押不能生效,当然也就不能通过法院强制行使抵押权。 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这个也跟你们无关。举个例子说,你们要问别人借款,这个时候你们把房产抵押给他了,但是你们就抵押物没做登记,如果这个时候你们再把房产给卖掉了,而且买家是不知道你们之间抵押行为的(并且出的价钱也是正常价钱)。这个时候借款给你们的人就不能要求这个买家把房产给退给他,也就是说他不能对抗第三人(他只是可以找你们还钱)。 所以,这个第三人概念,与你们并无关系 去 公司 上班 要什么 担保啊,你还是仔细 考虑考虑吧。别 上当,现在的 人很复杂。 如果是2007年10月1日前办理的,则抵押合同因没有登记而没有生效.即使违反约定,法院也不能查封你家的房屋. 抵押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另外还有质押和留置.房产可以做为抵押物,但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关于第三人的问题,法律中不能对抗第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事件参与人,举例说明,比如你的房子抵押给别人,但没登记,过后你又卖给另外的人,那么你的债权人就不能向买你房子的这个人要求归还房子,因为他是善意的购买. 另外补充一点,你父亲为你亲戚所做的这个担保,从物权法来说,应该是无效的,因为对人的行为是不能进行担保的,它不是一种债,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提出担保要求的 担保制度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担保合同应该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