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做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宏阳公司未经工商银行的同意该将10部东风牌140货某华阳公司与某市工商银行于1996年9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工商银行贷款给华阳公司人民币6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0.9分,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不还加罚息20%。同日,应华阳公司的要求,某宏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书》,该担保书主要约定:宏阳公司自愿以10部东风牌140货运车为华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次日,宏阳公司与工商银行就10部东风牌140货运车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比一下房地产。借款到期后,华阳公司偿还了本息13万元,尚欠本金47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想知道法治。工商银行以华阳公司、宏阳公司为被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
1、何为抵押?抵押权?
2、若该10部东风牌140货车没有做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生效?如果车卖给了第三人,抵押权是否设立?
3、该10部东风牌140货车在做过抵押登记后,如果宏阳公司未经工商银行的同意该将10部东风牌140货车卖给了第三人,该案如何处理?若经工商银行的同意该将10部东风牌140货车卖给了第三人,又如何处理?
4、若抵押期间,宏阳公司的该10部东风牌140货车有3部不慎被撞毁,所得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19万元赔偿金如何处理? 问题1在书上随便可以找到, 我主要来回答下面问题。 2、未登记的抵押的效力要区分是否是必须登记的抵押物。车辆属于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没登记抵押不生效。如果车卖给第三人,因抵押还未生效,因此买受人有权取得该车辆。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 已经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已告知受让人的,买卖合同有效,受让人能取得抵押财产,抵押物出卖所得的价款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物毁损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是抵押物的代为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