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演员,在2010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约,期限为2010.7.15--2011.7.15.后又续约2年,期限为2011.7.15--2013.7.15.在2012.1.22号因家中有急事,未曾写书面书,只是用手机发了一条想要辞职的信息,公司未批准。我又申请请假,也未被批准,我无可奈何,就直接离职回家了,后来回京后,公司要我赔偿5万元,否则就要按照合同起诉我。该合同上写着有社会保险,跟我们要了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评估。说是要上一种什么农民工保险,但是到现在也没有上。该公司还无故,还有一条【因为甲方承担了对前期乙方免费艺术培训,包装,推广,宣传工作和后期市场开拓等多项工作,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该赔偿甲方损失,赔偿标准未5万元】不知道这条是否合法。而且我的2012.1.1--2012.1.22期间的工资和商演补助,也不给我发放。你知道房产公证 。在2011年中旬被该公司遣往北京某艺术学院培训,该公司跟我说培训费为2万元,共去了19个人,让我赔偿培训费1000多元。希望您能帮我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