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证和房产证上只写我爸爸一人,没有我妈妈名字双方是婚后取得两证.(1986年9 月合法取得结婚证,1988年10月取得国有土地证,1999年6月取得房产证).现在按照司法解释三规定,谁出钱,产权归谁,并且法院会把产权判给产权证上有名字的那个人。那么我们有 当地居委会主任出据和 还有1986年当地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出据 证明双方当事人确实是婚后一起合资构建的砖瓦房.我们还需要补充哪些合法有力的证据呢?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您母亲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结婚登记证、居委会主任出具的证明或证言,已经足以使人民法院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如果主张该房为其个人财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产权证上的登记,不具有绝对效力。看看房产抵押 。 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来看,如果此房不涉及您祖父、祖母为您父亲全额出资建房并将房产登记在您父亲的情况,该解释不影响人民法院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你看看新婚姻法,其中涉及一些。 结婚日期和房产证日期时间上明显有差异,这个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出资《只要没有第三方出资》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产是婚后建设,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