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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欣慰与平静作者:曾杰 时间:2010-11-22 查看(248) 评论(0) 值得欣慰的是,前几日,重庆某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决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王某(化名),男,成年人,家庭困难,有吸毒史,性格孤僻,行为怪异,但不是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房地产。 2010年5月某日,正值全国数处发生校园恶性事件、警方处于高压状态的时期,王某带着菜刀欲进入某中学校内欲行乞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学校保安始终不许,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情绪激动,扬言次日再去。学校立即报警,购房专题 。当地派出所做好预案和警力布防。第二日,王某提着菜刀再次来到学校大门口,被警方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而采取强制措施,被送进看守所羁押。此后,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不久,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王某可能会判处3-10年期间的徒刑。王某母亲在上海打工,甚为焦急,到重庆委托我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王某和阅卷,律师认为,王某主观和客观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且亦不构成其他犯罪,公安机关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成立。律师不卑不亢,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交流,真诚表达法律意见,请求检察院不予起诉。“功夫不负有心”,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并报上一级检察院。最终,检察院对王某不予起诉并释放。王某及亲属很意外,对律师不胜感谢。 领取《不予起诉决定书》之时,我欣慰祖国法制建设与进步,同时也平静,思考着社会公平正义、律师的敬业和责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