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 本人11年1月至10月31日在深圳某私企任海外业务代表 一、公司激励奖规定: 1)每个月的60%次月发放;每月40%累积后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2)40%与年度回款率、呆滞物料等有关 3)凡中途离职人员(不论或被裁),不再享有年底40% 二、10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条款有: 4)甲乙双方确认:哪个创业网可信。双方于2011年10月31日正式解除;之前的(含、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原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说明:10月的基本于11月10日打入本人账户(公司惯例); 10月份的60%奖金、以及3至10月份的40%奖金至今未发 5)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或技术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 --说明:创业人物。公司要求我承担保密责任,并没有支付给我保密费 请问:该怎样要回属于自己的奖金?协议中“....已结清”能否认定无效?如律师有把握要回提成,请与本人联系。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