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来源:原创 作者:沈英中国法律师 时间:2012/03/15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S某交通事故索赔案(原创) 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8年8月31日,徐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S某相撞,造成S某伤残八级,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S负次要责任。S某住院期间,徐某共支付S某医药费13万元。 治疗终结后,双方多次就赔偿S某案(原创) ——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8年8月31日,徐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S某相撞,造成S某伤残八级,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S负次要责任。S某住院期间,徐某共支付S某医药费13万元。 治疗终结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商谈,S某作了最大让步,同意由徐某一次性赔偿21万元(不包括已付医疗费)即彻底了结,看着2012法定节假日。保险公司赔偿由徐某办理,赔偿款归徐某所有。但是,徐某提出要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再支付S某赔偿款,S某担心徐某领取保险赔偿款后不支付给他,找我咨询解决办法。我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向保险公司和徐某索赔,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肯定大于21万元。房产税 。 2011年9月13日,原告S某委托沈英中国法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元(不含徐某已付医疗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和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协议离婚程序。 原告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通过其法律顾问与沈英中国法律师联系,同意依法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要求原告放弃对徐某的其他诉求,因为徐某是他们的大客户。原告考虑到自己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同意调解,沈律师即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款元、三责险赔偿款元(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合计,原告则按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了对徐某的诉讼。 至此,原告不仅规避了保险理赔款被徐某挪用或私吞的风险,而且比与徐某私下调解多得赔偿款元,减去起诉相关费用,实际多得赔偿款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证明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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