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问题1:为什么住宅房改经营性用房要社区盖章?社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嘛?如果是,社区不过是一个基层的自治组织,拿什么担保?如果不是,社区承担的又是什么责任?为什么贵单位不能在要求社区盖章之前本着方便居民的目的,与社区沟通协商,不是没想到还是认为不必呢?现在导致社区处在尴尬的境地是:盖,社区为难,不盖,经营户要在社区闹不休。让人觉得贵单位有推卸自身责任之嫌。 请教问题2:为什么房东在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经营户,要社区证明房屋产权,面积等各项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房管局才是法定登记单位,要求社区证明无疑就是越权办理了。如果社区证明能有用,社区是不是太"万能"了?贵单位是不是有乱推责任之嫌呢?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想知道房地产。经营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注册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在经营者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当经营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要求其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熟悉本居民区(住宅小区)房产变更、租赁信息,了解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可能会侵犯相邻权或给其他业主带来财产、人身安全上的损害等具体情况,有利于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经营者开业前提出合理整改要求,有利于经营户与社区居民的和谐相处。 借此机会,我们也诚挚感谢社区在方便经营户办照、消除无照经营等方面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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