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20%.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1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10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万元,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扣(500+100+1000)?20%=3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1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5%.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410-500-100-1000-80-320)?30%=123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410-500-100-1000-80-320-123=287万元。 如果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40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0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400-500-100-1000-80-320=400万元。该税收筹划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400-287=113万元。 二、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样两种扣除方式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 例2;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 例3: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1000+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 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看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三、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4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如果将该费用单独收取,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4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4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460=71.2%.应纳土地增值税1040?40%-1460?5%=343万元。如果将该费用计入房价,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00=15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00-15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560=66.7%.应纳土地增值税1040?40%-1560?5%=360.5万元。看着搞笑的离婚协议。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343-338=5万元。 四、通过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房产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租的房屋包括很多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代收费用,就应该考虑通过对这些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如果对这些费用不分别核算和收取的话,这些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样,无形中就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出租房屋的成本。分别核算和收取费用则可以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例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房屋出租、建筑材料销售、房屋装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1年将位于市区的一栋房屋出租,承租人为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6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含电话费、水电费。该房地产企业当年购置的家具、空调价格为18万元(不含税),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每年所支付的电话费为8万元,水费为6万元(不含税),电费为8万元(不含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如下:营业税=200?5%=10万元;房产税=200?12%=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10%=1万元;家具、空调的成本为18+18?17%=21.06万元;每年的使用成本为21.06?6=3.51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成本为8+6+8+6?13%+8?17%=24.14万元,不考虑房屋本身的成本,该房地产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为200-10-24-1-3.51-24.14=137.35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房租租金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使用费,将家具和空调的出租改为出售,将电话费和水电费改为代收。该企业可以将房租租金降低为每年170万元,将家具、空调等出售给该商贸公司,每年支付费用3.6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改为代收。这样,该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如下:营业税=170?5%=8.5万元;房产税=170?12%=20.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5?10%=0.85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170-8.5-20.4-0.85+(3.6-3.51)=140.34万元。对于该商贸企业而言,购买家具、空调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所缴纳的水电费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也可以扣除,因此,该商贸企业每年所需费用=170+3.6+8+6+8=195.6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40.34-137.35=2.99万元;该商贸企业减轻税收负担200-195.6=4.4万元。[1] 五、将出租变为投资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出租,需要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承租企业需要支付房租。对于双方来讲,其成本都是比较大的,如果能够将出租改为投资,则双方都有可能从中受益,因为免除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6:某位于城区的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期10年,租金为200万元/年。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房产税=200?12%=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10%=1万元;企业所得税=(200-10-24-1)?33%=54.4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200-10-24-1-54.45=110.55万元。该商贸公司所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商贸公司不考虑该租金的税前利润为X,则该商贸企业的税后利润=(X-200)?(1-33%)=67%X-134万元。 如果经过税收筹划,该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租改为投资,该房屋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占有该商贸公司a%的股份,预计a%的股份每年可以分得税后利润120万元。假设该商贸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房地产公司每年的净收益为120万元(即该120万元利润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比税收筹划前增加净利润120-110.55=9.45万元。该商贸公司减轻了200万元/年的租金支出,但是1000万元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假设该商贸公司的税前利润和税收筹划前相同,则该商贸公司的税后利润为(X-8.4)?(1-33%)-120=67%X-125.628万元。与税收筹划前相比,该商贸公司增加净利润134-125.628=8.372万元。 六、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例7: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营业税700×5%=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10%=3.5万元。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10%=0.9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5-3.5+300-100-9-0.9=396.6万元。经过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396.6-305=91.6万元。 七、通过房地产税计算方式的转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例8:某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租金为20万元/年,该房屋的原值为1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房产税20×12%=2.4万元,营业税20×5%=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0%=0.1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公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0-2.4-1-0.1=16.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该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变成自己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且将该分支机构承包给某商贸企业,承包费为20万元/年。由于该房屋没有进行出租,不能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应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0-0.84=19.16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9.16-16.5=2.66万元。 八、通过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9: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公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九、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第12条的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10:某商贸公司需要购置一栋房屋,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66.7%.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商贸公司需要支付1000万元费用,该房地产公司利润为1000-600-130-50-5=21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该商贸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房地产公司出地,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建成以后商贸公司分得95%的房屋,房地产公司分得5%的房屋作为办公之用(以后可以出租给商贸公司)。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为600万元。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900-600=300万元。该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获得95%的房屋,可以花费50万元承租该5%的房产50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12%?50=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5.5%?50=2.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该商贸公司降低50万元费用,该房地产公司减轻税收负担300-215-6-2.75=76.25万元。 十、开发多处房地产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是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1: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 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参考文献】 [1]罗凯、胡立新:《单签水电转售合同可降低房屋租赁税负》,载《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8日。 [2]王韬、刘芳编著:《企业税收筹划》,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297页。 [3]危素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载《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回答人的补充2010-06-0913:43参考网站: (2)房地产开发论文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媒体讨论非常热闹,一会儿说房价要崩盘,一会儿说还在上涨。国外专业机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边沿,据有关政府机构公布的数据,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涨、涨、涨,这种涨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对劲,更多的学者站出来论证我国房地产的泡沫论,甚至国内有学者尖锐提出要防止房地产商要挟经济。政府终于也坐不住了,国务院要求建设部拿出分析报告来。有人开始预感到了不安,政府部门指责房地产开发商,说是他们利用政策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恶意炒作致使房价上涨,而开发商也在抱怨政府,说是政府不合理的土地政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扬。 政府的指责,开发商的抱怨,学者的担忧,媒体的热闹,个中意味,对普通民众来说谁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涨势中,民众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产大佬潘石屹说:"…各方言论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价格。 商品房合理价格的评判标准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个东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个购买者可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个合理价格。 那么合理的价格是多少呢?国外有个公认的评判标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这个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价,北京普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价格我们很容易计算出来。按这个标准来评判北京商品房的价格,现行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几倍,那么北京现行商品房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说了。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商品房的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来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点点的信息,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猜测。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可以将房屋价格构成分拆成几块: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政府规费,4、开发商的收益。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 1、建筑成本 这里说的建筑成本就是从一块地上将房子盖起来的费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向村里要块地,自己就可以盖房子,他们认为盖房子只要花工钱和材料钱,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这个价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价是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就可以让人包工包料将房子盖起来,也就是说自己盖个200平米的"别墅"建筑成本也不过6万元。在城里盖楼,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其规模效益,建筑成本不会比这高,不过高层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这么说在北京真正花在盖房子上的钱一般不到房屋价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盖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钱买的。要花多少钱来买,不知道。在相关的报道里我找到了相应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达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这里盖商品房,将来售价将达到元/平米,这样说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价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怎么办,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作答。在深圳这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已经没有使用权了,房子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现在也正受诟病,被认为是推动商品房价格上扬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政府不应该收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购房人来承担。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仓促向邻居香港学的,是有问题的,过去了这么多年,这个政策也应该回归理性。这个政策以后如何改,我们等待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但是对土地价格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平拟。 3、政府的规费 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当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车收取各种规费,这个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讳莫如深,因为含在房屋价格中,普通民众也无人问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关资料称这些规费大概有150项以上,占到房屋价格的40%,那个数据是否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同样是无从知道。 这些规费是不是应该收?应该收多少?收费的是那些项目?收取这些费用是不是应当向民众公示?我们只能说不知道,更无法进行讨论。 4、开发商的收益 开发商的收益应该很好计算,其公式为:开发商的收益=房屋售价-建筑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因为该公式中有两项为未知数X,所以开发商的收益同样是未知数X。我们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数是开发商,他们因为开发房地产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只能由此猜测他们的收益。 仔细分析了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为无从得知相关数据,还是分析不清楚,不公开的市场信息遮蔽了民众理性的双眼。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部的指责,开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炒作、抬高商品房价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开发商的抱怨,政府不合适的政策促使房屋价格上涨。 好期刊在数千家期刊中,简化审稿流程,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正规期刊发表论文,以最快的速度达到客户最满意的效果。如果你成为我们的客户,体验了发表全过程并认为非常满意的话,请你记住好期刊并向你的朋友推荐我们。 发表咨询:0512-5376- 投稿邮箱:cctiantian1988@ 详细参考资料: (3)浅论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摘要:本文通过观察当前我国房价畸高的现实状况,借助事实整理出近年来我国房产市场在逐步规范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出原因,从对事实的观察和原因的分析,重点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国家和中央政府规制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特点及不足。尝试对完善现存的规制房产市场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以求我国房产市场朝更健康务实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房产市场;现状;法律规制 一、我国房产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业总体规模越来越大 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是一个突出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大型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2004》年鉴,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个,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企业资产总值亿元,经营总收入9137亿元,利润总额506亿元。这表达的是2003年的事。2005年1-8月,房地产业共完成投资9958.42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同期增长23.9%。在国家统计局列举的二十个行业中,房地产业投资完成总额的比重仅次于制造业(27.5%),位居第二。2005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6193.06亿元,同比增长23.5%。这些数字说明整个房地产业在数量达到了一个空前的规模,而且从投入的资金来看,房地产业也远远超过其他大部分行业。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房价问题是房产市场的核心问题 住房不是简单的商品,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的属性。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房价得建立在普通百姓能承担的范围内,最近两年,我国的房价飞速上涨把约70%的民众隔离在市场之外,从而这个经济问题转换成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才引起了政府的密切关注。房产价格虽依据市场,但是价格严重超出消费群体的承载能力,市场必然出现了问题,尽管对我国房地产业是否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泡沫存在着很大争议,是否确实存在严重的泡沫问题也尚未有定论,但普通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增长远远赶不上飙升的房价,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与发展要求决定了我国住宅仍将成为持久的消费热点。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拉动房地产市场需求。1978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41.8%,城镇人口从1.7亿增加到5.4亿,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到661个。能否抑制房地产出现的泡沫,关键要看政府的调控政策能否落实。落实政策的难点在于能否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房地产业的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地方税,为了增加地租收入和快速拉高地方GDP,地方政府以各种政策为地产业大开方便之门,以房地产大企业的投资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如果地方政府只顾自己利益,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就难以落实,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希望就会落空。只有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抑制房地产泡沫才有希望。三、对规范房产市场的法律规制建议 1.调控房价涨幅的必要性 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的问题,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据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阶段的消费结构变动规律,居民住房消费支出一般占到家庭收入比重的15%-30%;住房消费超过收入30%的家庭,即存在过度负担。据我国主流媒体一项调查,目前31.8%的购房者月供占到月收入的50%以上,已超过国际上公认的住房消费警戒线。当居民手中的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房子的贷款,而严重影响了其他的家庭消费,他们就成了"房奴"。中国开发房地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贷款。与国际上的主要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中国房地产出现严重泡沫并破灭,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杀伤力更大,对整体经济的影响程度也就更深。 2.明确房产市场的发展模式 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许多问题也在于没有对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一个清楚的定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要确立"具有中国特点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这个目标。这是对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清楚定位。当国内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消费者的市场时,那么政府必然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并采取相应的信贷政策、税收政策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行为。可以说,尽管早几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整政策对这方面有所明确,但是出台的政策效果十分有限。因为,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消费模式,也就得生产适应这种消费模式的住房产品。把一个刚发展起来的国内房地产市场或是看作消费品市场或是看作投资品市场。如果中国也以国际惯例把房地产市场作为投资品市场而不是消费品,那么无论是发展模式还是政策效果都将完全不一样了。 3.多种调控手段相结合 要真正实现房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房价得到控制,单单依靠一两种手段是不会达到效果的。除了国家制定法律和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外,还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税收、信贷、监管等其他的规制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房价上涨的原因的多样的这就决定了规制房价的方式也要多样化。多种政策要结合起来。税收和信贷相结合,在各个方面都加强监管,尤其在市场交易中能坚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面,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收集市场的不诚信,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向政府的管理机构或国家权力机关做出建议甚至立法的提案最初来源。 参考文献: [1]杨波:《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宏观因素--以北京、深圳为例》中国物价2008. [2]闫宏宏朱红琼:《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国土资源2005. [3]刘合林刘建明:《房地产管理体制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市场周刊2005. (4)房地产信托融资分析与研究 【摘要】介绍房地产信托的基本概念,简要描述了其发展现状和其产品模式,指出了房地产信托的局限性及其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房地产信托融资参考。 1房地产信托出现背景 房地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而且投资周期较长的特点决定了各房地产企业不得不依赖银行贷款,但贷款时间过长,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给银行带来了信贷的风险。2003-06-1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使得国家银根对房地产行业紧缩。加上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的规模和时机受到限制,短期内从证券市场融资的愿望难以实现。寻找广阔的投资来源和拓宽融资渠道成为房地产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具有灵活、安全、合法以及有效管理、受益稳定的特点,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房地产行业融资的新亮点。同时,银行信贷的紧缩也为房地产信托提供发展的新契机和市场空间。我国于2002-6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业经过了第5 次整顿,信托公司处于大调整后的重新起步阶段,急需成功的业务和产品来重新树立良好的信誉和获得利润,以增强信托实力提高竞争力。一方面,扩大了金融市场的业务种类,满足广了大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拓宽了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体系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压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被定义为"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当事人分为3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原财产所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值得指出的是,受托人可以是众多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信托财产是信托的载体,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信托法规定,依法形成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性和连续性。一是信托财产与未形成信托的其它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解散、撤销和破产,除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外,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处分所产生的债权不得和其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要分账处理。三是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除享有受约定的权益,不得在信托存续中对信托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四是除了债权人在设立信托前,对该信托财产已经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理信托事物本身产生债务而债权人要求清偿、信托财产应担负的税款等,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五是除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房地产信托一般是指以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即信托投资公司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委托人(投资者)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委托人(投资者)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或进行相关的房地产投资活动。 2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发展模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信托业的法律地位、生存空间就有了新的定位。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自己的信托产品,在房地产行业有了新的尝试,主要采取4种模式对房地产业提供投资。 2.1股权类信托 针对那些自有资金比例不足30%、存在一定资金缺口的、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房地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注入股本资金的方式与房地产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使其自有资金比例达到30%的要求。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顺利地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从而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运作。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股东获得股本金的投资汇报,从而实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双赢。这种模式是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的,2003年第二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报告中提到,要加强房地产股权融资的力度。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现阶段还比较可行的,目前房地产开发还属于受益较高的产业,所以,许多投资者把房地产作为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向。房地产有资金高度密集、高度专业化等特点,一般投资者局限于自身实力还达不到独立开发的要求,这时候就可以利用信托工具融资顺利地参与房地产项目地投资开发,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股权类信托投资的操作方式,根据参股形式的不同也分几种:普通股方式、优先股方式和股权回购方式。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视获得的受益和承担的风险而定。 2.2交易类信托 由于房地产项目存在一定的开发和销售周期,所需资金量大,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往往出现紧张,为解决这个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利用信托交易的职能,通过一次性地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资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笔后续开发资金,等到房地产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再将这部分资产购回。这种操作类似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比较适合的价格购买部分项目,回购时间短,受益较好,风险更低。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从信托投资公司一次性获得一笔资金,使其资金流得以维持,为以后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资金条件。 2.3债权融资信托 这种方式需要与银行联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资金链。债权融资信托是针对自有资金比例已经达到30%,但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短期资金短缺,比如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购置资金不足而不能取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这时候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筹集一笔资金定向地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上其土地购置上的资金缺口,于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证以后就能进行按揭或获取银行贷款,然后将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返还。这种操作方式类似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但是,政策规定银行不允许这样做。 2.4物业类投资信托 主要是针对成熟的房地产物业进行处理。比如出租率比较高的写字楼和商铺,如果业主有更好的资金安排或者投资计划,需要将房地产物业提前出让变现获得资金,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通过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将这部分物业购买过来,再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租赁、转让等处置,获得受益的一部分以利率的方式还给受益人。这种方式相当于房地产金融租赁的形式,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商业企业是潜在的合作对象,比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外企大举进军中国市场,它们的选址理念一般是只租不买,而且租期较长。总的来说,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资金成本较低,资金操作的风险也比商业银行信贷小,在产品的操作方式方面也比较的灵活,同时也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3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3.1房地产信托融资潜在的风险 (1)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地完善,但针对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来说还是不够的。不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都对信托的发展有制约作用。信托投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缺陷,不少的信托投资公司依附于政府,是"官办"的融资窗口。由于房地产信托是一个复合行业,需要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项目经营管理能力,在这方面也存在不足,就投资者而言面临着相当的管理风险。 (2)目前国家就信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房地产信托的4种产品模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是所有程序都具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甚至有的还和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信托投资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经常使用各种信用增强措施来保证其"预期收益率"的可实现性。目前经常采用的有:财政支持、资产抵押、第三者担保、贷款保险和银行信誉等。这些措施有时无法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信托财产损失的最终追索对象。财政支持明显地与《担保法》相关规定相冲突。所以,无论投资者还是信托投资公司都具有法律风险。 (3)由于受到每份信托计划合同数量不能超过200份和每份合同个人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就受到了很大的约束。所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即委托人绝大多数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并且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提高每份合同的投资金额来扩大融资金额。这样,投资者在面对一些长期项目时,就必须考虑投资信托的流动性。目前,投资信托合同只能在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参与者较少。在信用评级体制和定价体系还没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用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但房地产项目受到国家整体经济周期的影响,以及房地产项目自身特点的限制,房地产项目的操作也面临市场和销售时机变化的影响。所以在面对房地产信托高受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房地产项目风险。 3.2相应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要完善房地产信托法律体系,仅仅靠现有的3部法律法规还是不足的,必须将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细致化、完备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信托业务操作流程中每个步骤的详细规则。另外,为了避免房地产信托的双重税(信托财产和受益人都纳税)问题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尽快地制定针对信托的相关税法和财会制度。 (2)建立完善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批露制度和风险预防体系。完善的信息批露制度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性和增加其信心。为了预防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考采取北京国投的做法:成立风险决策委员会、外聘经验丰富的专家为顾问以及和银行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其成熟的风险控制经验。 (3)使用信托计划的拆分策略和建立流通机制。针对难以扩大融资规模的问题,可以将大的项目细分,然后分别推出信托投资计划。这种既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又可以充分地利用信托的灵活性和解决融资规模问题。天津北方国投已经有成功的类似操作了。利用商业银行分布广阔的交易柜台和现在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为信托产品建立交易平台,同时,信用评级体制和定价体系应加快制定步伐,这样将大大有利于解决信托产品流动难的问题。 (4)积极进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创新。结合保险、抵押和证券等金融工具以扩大信托市场业务,进一步丰富房地产的融资模式。国内在这方面已经在做一些初步性工作,比如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模式做最后的论证,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分行在进行方案评估,国内也开始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探索,这些创新都无不是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4结束语 通过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房地产信托可以使房地产金融投资和房地产金融工具创新结合起来,实现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大众化、多元化和融资社会化。因此,其将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以及各项政策的相互协调和完整配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