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执行法律师:行政是最终体现行政执法目的的程序,直接表明了执法活动的成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通过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有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做出并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者第三人直接履行或者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为执行主体,这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也可以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第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为执行内容,如邮政部门对违规销售邮资凭证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想知道房地产。这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司法行为(如行政诉讼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区分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关键。第三,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如相对人没有依照邮政部门做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时缴纳罚款。第四,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此种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履行及代执行等。第五,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外的申诉作为救济途径。因而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将造成恶性循环诉讼,使执法行为难以得到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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