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租的房子,只签了一个6个月租赁合同,后就没有在续签,房租都有按时缴纳,除了十一放假回家和十一月份因为特殊原因迟交之外,没有任何不交或者少交的情况,房东说要房子就要房子,让我们30日内搬离,还打印了一张纸贴在我们门上,打电话沟通的时候说什么让我们搬就必须得搬,你知道房地产。太没道德了,我们都住那俩年多了,让人很气氛,希望法律人士给一些好的意见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租房合同到期没续签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房主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要给房客必要准备时间。所以,基本上没什么好办法,谁让你疏忽大意呢----当时要是在合同中约定租用十年、八年-----房主卖房也不能将你赶出来!吸取教训吧! 09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6个月。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你按时履行缴纳房租,房东也提供给你租赁房屋。你们之间已经形成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该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你们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通知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合同的期限搬离。从你说的来看,房东做法合理、合法。我建议你找房东谈谈看能不能给他加点租金什么的,协商下争取能租下来。 希望你帮到你。 抵押担保 。 自六个月之后,你们没签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双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须给你一定的合理时间,个人认为,房东此做法并什么问题。 以上答案可能不能令你满意,但规定即是如此。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东已经给了你们30天,这样操作没有任何问题。 由于你们和房东只签订了6个月的合同,所以房东有权利让你们搬走,而且给了30天的期限,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房主是有权要求你们搬离的。何况房主还给你一个月的搬家期限,属于“合理期限”,这也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确认是否要卖房,你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没办法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