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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之产权登记

时间:2012-04-09 02:37来源:维维娜 作者:牙牙晚报 中国法律网
案例:

3W0i*M新浪乐居论坛原告刘某是某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某是某中学教师,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0年11月原告刘某得知本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而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具有本市户口的人才有资格购买,原告非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原告就与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创业小故事。产权人登记为郭某。之后不久,郭某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t:])l7a

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某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房屋以实现抵押权。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新浪乐居论坛k/e/@

分析:

$F'u4x$ui新浪乐居论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要进行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实属房屋确权纠纷案,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究竟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出资,但他具有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所以应该确认被告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根据案情来看,原告根本不具有购房资格,况且房屋登记处也没有登记他是产权人,即使是他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因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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