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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履行房价承诺就涉嫌价格欺诈

时间:2012-04-09 06:27来源:birdfly 作者:小辉 中国法律网
"白纸黑字签下的每平方米2680元,开发商一下子就加到3060元,我每平方米要多交近400元,开发商诚信何在?"连云港灌南县茆先生近日带着购房意向书准备办理购房手续时,突然遭遇开发商单方面提价。与茆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购房者多达60余户,他们大多是在交了购房订金,签了购房意向书,并明确标明购房价格和具体房间后,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322/198972.html。因开发商反悔,双方陷入僵持状态。而当地物价部门却以开发商实际售价没有超过向其申报的价格(3800元/平方米)为由判定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只属双方的合同纠纷。(光明网、扬子晚报9月10日)

果真不存在价格欺诈?从媒体报道看绝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指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是价格欺诈行为,其中不履行价格承诺被列为具体表现之一,并举例说明: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用通俗化话说,就是商家向消费者承诺并与消费者签订了消费合同,其实房产抵押 。而且消费者业已缴纳了定金并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商家就必须按照事前的承诺履行商品交易,否则就是价格欺诈。

再看本案中的商家,消费者于6月29日在房产商售楼处工作人员劝说下,交了房屋订金,并且在收据上面写明单价,还填写了购房意向单,但到9月份,房产商却单方面调高房价房屋单价,消费者当即表示疑惑并反对,但该项目负责人表态,有两套方案可供茆先生选择:一个是无条件退还订金,无任何补偿;一个是按上调的价格购买房屋。对照上面的有关规定,房产商明显违背了自己的价格承诺,先是工作人员"极力劝说",让消费者交定金、签合同予以明确,具有诱导消费者消费之嫌,且随后在没有合理理由和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加价,就明显存在价格欺诈了。再者,"原先说好赠送的阳台现在不赠送了,要想赠送阳台我就得多加20万,要不就让我换房,还要提高单价",这与上文国家的规定和解释的价格欺诈完全相符。现在进一步讲,即使开发商在当地价格部门进行了价格备案,但关键是,这一备案的价格只是一最高限价,即销售商的实际销售价格不能高于这一价格,而这和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承诺的价格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不是一个必然联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在不高于备案价格的情况下,对签订消费意向的消费者进行了价格承诺,就必须履行承诺,否则就涉嫌价格欺诈。

因此,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中,开发商只要不履行价格承诺,就是标准的涉嫌价格欺诈,然后是合同违约。

开发商只要不履行价格承诺,就是标准的涉嫌价格欺诈,然后是合同违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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