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家在贵阳花溪买了套房子,2008年1月交的钥匙,并签交房合同。但是房产、地契等手续是4月29日办妥。请问物管费应该从哪个日期算起?
2.因为是一次性付清,所以免了一年的物管费用。但是一直到今年5月份都没有入住,并且房子也是毛胚房,没有装修。物管费又该怎么算?是全收还是收一半?
3.2011年5月中旬开始准备装房子,就要先交物管费用,可是物管人员拿了一张复印的A4纸说这是新的《物业法》规定,没有入住的用户也要交全部的物业管理费。那张A4纸的文件不是正规的红头文件,且没有政府部门的公章。物管人员说是从报纸上复印下来的。如果不交全部,就不给开通水、电、煤气。他们说的新规定是真的吗?这样合法吗?
4.我认识个律师朋友,但也不好意思细问,他说如果没有入住且房子是毛胚房,《物业法》规定是收一半,但是如果装修了的,不管你住没住都要交全部的物管费。请问到底哪个才正确?? 1.物业费的计算:2008年1月起计算。当你取了钥匙,签了商品房的验房书、填写了客服资料就视为交房完成。具体收多少,收多少时间看你的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如果当初再验房时发现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那就需要与开发商,物业沟通、谈判。物业费的计算缴费时间会有推迟,具体时间已整改完毕为准。 2.对于毛胚空置,首先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只明确了你必须缴纳的义务,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方面。这个要看当地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没有那就看市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都没有,那只能依照前期服务协议的内容,就行缴纳。一般行业内认定你空置,水电读数为零式按70%收取。 3.我说一下,没有物业法这个法。接触这个行业多年就没听过这个法律,真不知道哪家哪个政府部门制定的(笑)。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7条也明确表示: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以上说明交是肯定要交的,但拿一张A4的新闻复印件就没什么效力。媒体的解读不是司法解释只能参考下没什么用。物业作为经营性的企业,只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水、电、煤起到养护保养的权利,并无权限制用户开通。房地产。再说物业交付,水电煤路四通是必要条件,这四个条件没有连交付条件都够不上。你的情况我只能怀疑物业关闭了,这个可以找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的房管局等)、110、媒体甚至出一份律师函寄给物业都可以。 4.上面都已经说了这里就不再累述,我很奇怪律师怎么也说物业法,他因该清楚这一块只有物权法才对。补充一定,房屋装修完毕不去住。也可以认定空置,你知道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具体看你的水电。 最后说一句,强龙不压地头蛇,不要把对方逼太急,适可而止。必进你以后长期住下去,物业也会经常和你打交道。大家都撕破脸,很麻烦的。 第一,你那个律师朋友也是个半吊子,中国目前还没有物业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说正题。 1、理论上,你的物业管理费起算的日期,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拿到钥匙算起。你接收了房产,物业公司就已经开始为你服务了。至于地契和房产证手续,属于房屋销售环节的事情,和物业管理无关。 2、各地区对于入住后不使用的房产,分别都有地方政策,有的地方收一半,如甘肃,有的地方全额收取,如北京。这个没有可借鉴的,看你所在地区,应该是贵阳市住建委和发改委有什么政策了 。 3、你可以让物业公司拿出所谓的《物业法》全文,或者刊登《物业法》报纸。不过我不理解你这个全部的物业管理费什么意思,物业管理费还有全部和部分的说法么?物业拒绝开通能源,你可以直接去贵阳住建委物业科投诉物业公司。 另外,正规的红头文件的说法有些勉强。任何一家物业公司都拿不到正规的红头文件的,级别不够。但是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也应该能说明问题了。谁见过国家颁布宪法的红头文件原件?难道没见过这个文件就可以不承认宪法? 4、这又回到最开始了,律师能说出《物业法》,看来他也不是专业打房地产官司的。还是那句话,没有《物业法》,也没有你那个律师朋友所谓的毛坯收一半,装修收全部的说法。即使有,也是贵州,或者贵阳的地方政策,上升不到法规的高度。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是说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至于毛坯房怎么交,看地方政策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就应该交费,免一年计算,从2009年1月起. 房屋装修与否,与物业费的交纳无关联,未装修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也在为你提供服务,难道,你不入住,你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就不需要维护?要知道,公共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