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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时间:2012-04-19 07:27来源:︶ㄣ心ぐ蕾 作者:任之 中国法律网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创业项目评测。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评析要点:1、我国对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予登记的将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2、登记备案与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上的强制程序,对于其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你看创业项目。即可以处以行政上的罚款措施。但对租赁合同本身并未作出合同是否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解释,登记备案并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设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上文所述,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出于不动产物权应公示原则,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过登记备案,则无论签订顺序,经过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在先成立生效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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