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听听房地产。军事用地等, 广义上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2.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 3.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4.房地产税收:广义的是指房地产经营中涉及的税。狭义的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契税合土地增值税。 5.拆迁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 6.房地产权:指房地产权利人对房地产享有的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7.房地产相邻权:即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9.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10.涉外房地产:广义的指涉外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有与国外或境外相联系的某一具体因素。狭义的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房屋、土地位于我国境内,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12.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 13.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14.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15.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政府、政府下属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 16.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7.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8.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 19.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基金。 20.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1.房产税:是指以城镇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广义的是指房地产经营中涉及的税。狭义的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契税合土地增值税。 22.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 。 23.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制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24.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所以说它是"总称",一因这些法律规范分布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二是房地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迄今为止我国以至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一部大而全的、以"房地产法"命名的法律。所以,应把房地产法理解为是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 25.土地管理法: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