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3-02-26实施日期:时效性: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加强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 为建立和培养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交易和产权转移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应按下列情况向市或区、县房地产地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签征手续; (一)下列房地产交易(包括产权转移、交换,但不包括赠与,下同),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1、中央单位、外地单位、保密单位、部队、"三资"企业、国外、境外驻沪机构买市区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及市属单位、中央单位、外地单位、保密单位、部队购买市区一般商品房; 2、花园住宅买卖、产权交换; 3、单位或个人用侨汇或外汇购买市区房屋; 4、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所有房地产的转让。 (二)下列房地产交易,由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1、区属单位,县属单位以人民币购买本区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和一般商品房; 2、市属单位以人民币购买本区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 3、私人以人民币购买本区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和一般商品房。 (三)郊县的房地产交易,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外,其余均由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鉴证手续的,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本市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赠与,当事人应按规定向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凡办理系统单位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机关须将系统单位的房屋产权资料一并报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审核,未报房屋产权资料的,暂缓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市、区、县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咨询公司和其他单位代办房地产交易的,必须按本通知分工规定向市或区、县主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或合同鉴证手续;如未按分工规定办理手续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应予拒绝,或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资料转给属于分工范围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五、本市房地产交易过户、发证实行"一条龙"服务。为简化房地产交易、发证手续,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或合同签证手续时,应同时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各级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向同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派驻发证人员,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合署办公,共同做好房地交易过户、勘丈、发证工作。在一般情况下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代为发放,并代为收取有关费用。 六、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各自分工范围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或合同签证手续后,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地产。实行自收自支,不再按五五比例分成。 七、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单位、个人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另行向买方收取房产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有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每季度由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进房产交易的过户手续费中按10%的比例,交付给同级房产登记发证机关。 八、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均应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发证的分工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合同签证、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如未按分工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的,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暂缓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资料转给属于分工范围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如已办妥有关手续的,应将该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事业收费全部返还给属于分工范围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从市局在平衡财政收支"拨出补贴差额"或"包干费"中扣除或补给;区、县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如未按分工规定,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按本通知分工规定,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资料转给属于分工范围的房地产交易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已办妥有关手续的,应将该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返还给属于分工范围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从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向同级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交付的费用中扣除。 九、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应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台帐,健全财会制度,并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由市局和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以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