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租的商铺中有一条:租赁期间,因租赁铺位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就是我(承租者 )。这样的话税由谁交呢。
法律强制性是由甲方交的。是否这条就是无效的呢。 个人出租住房 应缴纳以下税款,当然是出租人缴纳。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房地产。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房产案例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但是,你合同明确,你愿意承担此部分费用,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予以认可。那也没有办法 是啊,这就说明你签的这个合同是与我国法律相背的,所以称为在这条内容上是无效合同! 严格来讲,你在支付租金时,还应向出租方索取发票的(服务业发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