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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使出新招 提前让夫死亡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标的只有2608元的案件,但被告人却为逃避债务而将丈夫的死亡日期提前一个多月,这在当地一时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6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审结此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吕某给付原告邓某欠款26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法院调查增加的实支费414元。
        2002年1月中旬,吕某之夫周某向原告邓某赊购了一些面粉。同年4月6日,周某向邓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邓某货款2608元。不久,周某突然因病去世。邓某向吕某追款近2年,吕某一直拒不给付。2004年4月24日,邓某凭欠条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该债务系吕某家庭债务,其夫亡后应由吕某全额承担。
        第一次庭审时,吕某却辩称,其夫死于2002年农历2月初4,即公历2002年3月17日,火化于2月初6。她再三声明欠条不可能为其夫周某所书,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邓某却在法庭上愿以身家性命担保该欠条为周某所写,如法庭查明有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由于吕某庭审中所辩问题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存续时间,主审法官依据有关规定,主动依职权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据吕某所讲,其夫是2002年公历3月17日去世后二、三天内前往海安殡仪馆火化的。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赶到海安殡仪馆,翻遍了2002年的全部火化记载册,却未发现周某的火化记载。案件一时陷入了迷茫之中。
        柳暗花明又一村。5月下旬,一知情群众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周某并非火化于海安而是邻近的县级市东台。主审法官得到消息当天即趋车前往东台市某殡仪馆,调出了周某在该馆的火化发票。发票记载的日期表明,周某于2004年公历4月22日火化于该馆。根据吕某其夫死后二、三天火化的说法,并结合海安农村的正常火化习惯,可以推定周某死于4月20日左右,死亡日应在欠条落款日的后面。
      第二次庭审时,面对详实的证据,吕某不再坚守自己第一次庭审时的说法。她又转向辩解说,当时气昏了头,其夫周某的去世时间和火化地点是听别人讲的。但据群众反映,周某去世前,吕某与其丈夫的关系并     未出现裂痕,丈夫去世时妻子不在身旁之说显然也不符合人之常情。
        法庭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死者周某与被告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原告邓某货款2608元情况,有有效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某所辩,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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