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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赔钱?法院说不

时间:2010-11-25 09: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6: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王鑫本报记者高云君为维持可能破裂的婚姻,男方应约三次写下书面保证:如果离婚,付给女方高额赔偿。婚姻最终还是破裂,但这样的保证是否有效?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方三写保证法院不予确认
 
  沈某(男)与杨某都是退休人员,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沈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杨某出示沈某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杨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杨某、儿子生活学习费贰拾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杨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向杨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叁拾万元正,离婚当日付清。”

  杨同意离婚,并同意儿子随其生活,沈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至儿子完成大学学业,共同财产住房一套,沈同意归杨所有,对此法院均予以确认。但杨要求沈承担2万元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沈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杨无法证明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保护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沈某向杨某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从沈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杨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有过错,故其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沈某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沈则应给付杨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或30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根据我国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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