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歧视妇女。 随着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收益分配受到侵害的越来越多。村委会在分配土地承包权和发放征地补偿款中,基于经济利益驱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致使部分农村妇女经济上无法独立,并因此影响家庭的稳定。
法律措施不健全。修改后的《》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等细节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对家庭暴力不闻不问,这些都导致了施暴者有恃无恐,从而使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