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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与认定

时间:2010-11-25 09:0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临洮法院受理的自诉人焦某指控何某、张某案,焦某与何某系依法登记的合法。1993年何某未解除与焦某的婚姻关系离家,随后便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二子,张某与何某也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焦某始发现何某的具体下落。张某、何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一种意见,张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系,故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虽然张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是否构成重婚,关键要看是否形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的承认,而否认构成重婚罪。因为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
  有人认为,事实婚姻不应继续作为构成重婚罪的表现形式,因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完全是两回事;任何重婚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能构成重婚罪,则是自相矛盾;否认事实重婚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必然是部分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重婚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受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重婚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是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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