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通过传真向乙公司订货,传真件上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付款方式等条款都很清楚,乙公司按照传真件的要求发出了第一批货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地点(但不是甲公司而是和甲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并带回了货款,一直以来就这样交易一年有余,货款有时是现金,有时是个人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开始从不欠款但后来就不能及时付款,年底的2个月时间里就欠下了60多万元货款,再后来甲公司就人去楼空了。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偿付其拖欠的货款,你知道职工婚育证明。甲公司委托的律师答辩说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更没有收到乙公司的货,根本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甲公司的传真件,学习放弃继承权。和有关付款的证明以及部分送货单,来证明和甲公司的交易过程,并证明甲公司尚欠货款60余万。甲公司的代理人说:我公司从没有发过传真订货,更没有人收到货 送货单上的签名人我们不认识,付款人我们也不认识。乙公司说传真件上显示的号码是甲公司的传真机的号码。甲公司说,没错,但是传真机发出传真显示的号码是可以任意设置的,(这一观点在后来的再审程序中,广东省高院在昆明市检察院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演示了这一过程,乙公司哑口无言)。再去调取电信部门的电话记录,被告知,电话记录纸保存三个月。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还是以乙公司败诉告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