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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籍被告交通肇事,一审判缓刑,欢欢喜喜回家过大年

时间:2011-12-15 00:15来源:我的天空 作者:何鹤 中国法律网

案情简介:2010年7月24日晚8时,四川籍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超标无证燃油助力车,由长乐市区往玉田镇方向行驶,至青闸线时,被告人朱某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继承。致使其所驾驶的燃油助力车撞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从农用车驾驶座上摔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丈夫经人介绍,联系我处,在了解相关案情及办理律师委托手续后,多次前往长乐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协商赔偿相关事宜,最终在交警大队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元,同时被害人近亲属还签署谅解书。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后,为被告人朱某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春节放假前本案开庭审理,在庭上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1、 本案系过失犯罪,朱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主观恶意小,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其主观恶意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闯红灯、故意超载等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观恶意。2、 案发当晚8点,2011年国家法定婚假。交通肇事处无路灯,光线较暗,被告人刚从工厂下班回家,较疲惫,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客观因素。3、 朱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事发后,朱某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从案发到现在,朱某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上述事实说明,朱某是个遵纪守法的人,因此,如对其判处缓刑,将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情况。4、 朱某在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5、 被告人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综合以上几点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某判处缓刑。

最终长乐市人民法院在春节年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四川籍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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