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一共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爷爷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奶奶今年78岁,身体很好,思路清晰。一直单身一人。四个子女都成家立业,不存在生计问题。但只有我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后来房屋回迁爸爸给奶奶买了个房子。不过名字是我奶奶的。
我奶奶想以后把房子给我爸爸,但其他子女有意见。奶奶想问一下房产更名,需要其他子女的同意签字么?奶奶已经写过一份遗嘱,需要公正么?
应该怎么做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因为这方面的时候我们不大清楚,所以请你说的详细一些,最好能把具体的操作细则说一下,谢谢了 1.该房产既然登记在你奶奶的名下,就视为你奶奶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在世时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该财产,而不受他人干涉。 2.被继承人生前在精神状态、健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亲自立下书面遗嘱,并注明日期及以签字,自立下遗嘱之日起即生效。公证不是必须的程序,但经过公证的遗嘱稳定性较高。 3.你奶奶可以立下继承,指定该处房产由你父亲一人继承。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听说遗产继承法最早。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房产在你奶奶的名下,既然你奶奶健在,现在就可以和你父亲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如果现在不愿意办理,用遗嘱的形式也可以,遗嘱最好经过公证,经过公证就不容易出现纰漏,也加强了法律效力. 房产属于你奶奶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财产权作为对世权,他人无权干涉的,因此,无需其他子的同意。 遗嘱最好是进行公证。 另外,如果现在将房产过户到你父亲的名下,属于赠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需要交纳3%至5%契税。如果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请你斟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