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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家住朝阳区红庙的李女士说

时间:2012-02-02 15:52来源:孙维良 作者:胖东家 中国法律网
京中国法律师团进社区讲遗嘱继承,2009年5月8日,原崇文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张桂英手持母亲李淑华立下的遗嘱,将自己的哥哥及两位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位于原崇文区永定门西里的李淑华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大女儿张桂珍也将母亲李淑华立下的遗嘱作为主要证据和抗辩理由,希望得到房产,

继承人先死亡则遗嘱无效,可见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以遗嘱形式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行为应得到支持,因此张学英是能够根据遗嘱取得财产的。 陈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无禁止性规定,

遗嘱通篇没标点引发继承纠纷(图),立嘱五年后,张老汉突发心脏病去世,处理完张老汉的后事,李某拿出了张老汉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张老汉的遗产。面对那份没有标点的遗嘱,李某认为张老汉在遗嘱中表示把房屋及房屋中的物品全部留给了她。而张的子女认为,

儿媳想办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老父拒绝签字,(记者唐琼)前天,本报律师团走进丰台区三路居社区,为居民们带来一场关于遗嘱继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讲座。 “我是拿着报纸一路打听着找过来的。”家住朝阳区红庙的李女士说,看到本报刊登的律师团进社区预告,她特意赶过来向律师咨询。 本次走进社区的是北京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遇到的遗嘱继承案例,

丈夫立下遗嘱,“第三者”是否有继承权 ,雄志律师事务所杨国斌律师答: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在没有其他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本案例中涉及的房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张女士及其弟弟(如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则是所有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因其弟弟已经死亡,

父亲立下公证遗嘱 儿女仍旧对簿公堂,他们觉得,孙女还没成年,房子可能变相给了儿媳妇。于是,上周三,当儿媳想办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让遗嘱生效时,他们拒绝签字。原来,立遗嘱是个人合法权利,而经过公证的遗嘱生效时,为了避免纠纷,还需要有其他继承人同意。由于存在争议,公证办不了,得让法院裁决。

母亲生前偏爱小女儿 遗嘱语义不明姐妹争上法庭,因王明、王美否认遗嘱,王莉在和哥哥姐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终一纸诉状将哥哥和姐姐起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房产属王老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先后死亡后系遗产。王老汉对其遗产份额已立有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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