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怡(女)的母亲于2006年1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欣怡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能分割。2006年12月,欣怡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7年1月,欣怡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8年1月,欣怡生育一个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9年3月,欣怡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案例中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如果分居达到2年,那么可以作为破裂情形来判决离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经常是调解,使双方和解。我个人认为应该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如果离婚了,也就是09年,孩子是08年生的,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未满2周岁的婴幼儿,理应由母亲抚养,如果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再议。孩子应该给母亲,而且孩子的夫妻也不喜欢孩子,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3.遗产是婚前由女方继承的,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然后在婚后的遗产利息和本金都是属于女方的,这个是根据物权法和最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得到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前财产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同理婚前男方买的东西也是属于他个人的,也是根据上面的那个解释的第二项(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所以电视机是男方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他个人所有 请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