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得一套房改房,父母去世,无遗嘱,兄妹五人其中大哥离婚没有房子住与母亲同住,后来几年他把母亲送某妹住,至病故。其母生前出资购买该房屋产权己登记母亲名下发票也是母亲名子,现房要拆迁,大哥说房子钱是他出的,要一个人继承,他说母亲生前口述房子钱是他出的,他自书证明一份,母亲目不识丁,无任向证人证言,他说母亲盖了个手印的,其中一个妹妹证明是他出的。另外三人证明是母亲出的钱。其母生前也口述房屋她出资购买任何子女无权过户,儿媳代写母亲按手印。大哥上诉法院,法院认定他出资购买,理由是他出资购房费5768元,现判决房屋拆迁费.08元除5768,所以他得51%,余下49%五兄妹平分,房屋奖也判结他了,合理吗?问被告证言可采信吗?他自书母亲口述没得证人证言有法律效力吗?他得51%继承法上面有吗?奇怪的是判决书是双休日判决出来的法官双休日还在上班吗?有加斑工资没得哟?现三兄妹上诉中院。法院判决不合理。一是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应有二名无利害关系人在遗书中签名证据;二是出资购房费5768元应属于父母借款,还本付息就可以了。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原则上平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