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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监事会

时间:2012-02-05 11:57来源:粉红打底 作者:北京风之子 中国法律网

  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

  在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公司监事会日益被人们接受认可,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监事会的重要性地位却很难体现,不少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还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样利益交重的监事会是不可能独立的。可以说,不少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它是聋子的耳朵,几乎毫无价值。

  一、中国监事会虚化根源分析

  (一)现行监事会体制设置中存在的不独立性

  首先,监事会的设置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这使得监事会处于一种流动状态,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连开会都需找人借会议室;且其人员多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容易受到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的制约和局限。其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不独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来决定,而公司章程一般都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通过也必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的2/3以上通过。继承。最后,监事会极易受制于董事会。中国监事会监事素质低,往往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士,因而常常需要大量经费,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如遇上经理层以经费紧张拒绝提供,则极易导致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似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告也往往没经“非议”就通过了,这就使得监事会无论检查公司财务,还是监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具体明确的程序,离开了董事和经理的协助,监事会的工作根本无法展开,这样监事会几乎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

  (二)职工代表设置不明,权益无法体现

  中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目前仅只规定职工代表适当比例,且这个适当比例只能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实际上由股东会操纵,极易产生对职工权益漠视,使职工代表难以行使监督权。即使公司章程按规定确定了比例人数,实际上大多出现难以或不敢监督的情况,因为虽然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但由于股东利益的维护,决定了股东代表必然在监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职工代表只能处于弱势,且职工是在经理管理之下的,地位显然低于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工资乃至工作本身都受制于公司经理,这显然无法监督经理和经理之上的董事。事实上继承

  (三)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健全

  监事会在中国现代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应相对明晰的限制,而中国对监事资格仅以违法,违规,违章或出重大经济事故为限,随着中国公司发展,仅仅这样是不够全面的,无法适应公司运转需要。

  首先,某些公司随着业务扩大,建立了一些母子,关联公司,而对这样公司中董事,监事资格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母子、关联公司监督不力,导致内部矛盾。其次,虽然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公司董事一揽独权,作为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董事长,本身肯定不希望其权力受阻,不可能放置一个眼中钉来监督自己,多数情况下都会暗自推举自己的亲信控制监事会,为自己创造无人约束的环境,则监事会形同虚设。继承。最后,对于监事任职资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监事个人素质。现在公司不少资本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产,有一个占有庞大经济资源的利益集团,其财务大多非常复杂,非精通法律、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根本无法进行检查,而在实践中,不少公司选派监事一般为政工干部,职工代表大多为工会干部,他们一般不具有经营管理、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审计意识,监事看不懂会计报表,难以很好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监事会职权的权限范围小

  中国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第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只享有以上权力根本无法保障其有效的监督。

  第一,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但却不能对公司整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而实际中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经营者违法行为在财务上是看不出来的;第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只能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但是他们凭借权势不予纠正,则权利无法保障,对于董事或经理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第三,监事会行使职权原则一般为集体,一般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贯彻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也易使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第四,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没有补充召集权,导致董事和监事之间的权力分配失去了平衡,而且监事会提议召开后2个月内期限也过长,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利益。

  二、解决中国监事会虚化现况的对策探讨

  (一)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监事自主能力

  随着现代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也被分别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成为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因此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这就要求监事会及监事和本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要成立办事机构——监事办公室、行使职权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供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行使职权的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利用支配地位威胁职工监事,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其次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再就是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最后明确职工代表范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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