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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时间:2012-02-07 13:30来源:开心一百 作者:211dzr 中国法律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12月15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齐继慧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审批、全程代办、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等工作原则。实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公开制度。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服务办)为市政府直属派出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服务办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督办;

  (三)对并联审批、全程代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与协调;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费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投资企业与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之间有争议的事项;

  (五)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事关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六)对县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属相关分中心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

  (八)负责受理投资者、各类企业对行政职能部门事关行政服务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处;

  (九)市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办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直及中省直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的部门,应当经市政府同意,但应在本部门责成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类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集中、统一受理,接受统一监管。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口收费制度,设立收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按要求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制及受理人职责。对于放弃继承权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受理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定登陆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录入手续,各进驻部门按办事程序逐环节责成专门负责人按规定登陆专有账户依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以有效规范审批行为。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联接。

  第十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应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网络互联。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前报行政服务办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各办事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承诺制,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严格按照“五件五制”分类,实行规范管理、规范审批。

  (一)即办件即时办理制。

  (二)承诺件限时办理制。

  (三)联办件并联审批制。

  (四)上报件协助办理制。

  (五)退回件明确答复制。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各窗口统一刻制“审批专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办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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