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了,老人有四个子女,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有两个儿子已经去世,那这两个儿子的配偶和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按照《继承法》规定,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儿子的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尽赡养义务则不能继承财产。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个儿子的孩子有代位继承权,他们的配偶没有继承权。平均分成4份分配 有的,在法律上儿子去世后第一继承人是儿子的配偶,第二继承人是儿子的父母,父亲去世了,儿媳还享受继承权 两个儿子的孩子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两个儿子的孩子通俗地说,就是“代替”其各自父亲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 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已经去世儿子的子女有继承权。这就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至于已经去世儿子的配偶有无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他有可能影响继承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都是法定继承的情形,如果老人死前有生效的遗嘱,应当按遗嘱所确定的方式继承。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则子女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如果子女后于父母去世,则适用转继承,子女的配偶子女有继承权。 丧子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他们说的比较明白了。 配偶子女都有份,因为他们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继承人之间无论男女、长幼、职业及社会地位如何。其继承遗产的全绿一律平等。但这里的平等也不一定就必须要平分。 如果遇到棘手的问题,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 新手第一次回答问题 望采纳 纯手打~ 答:有。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