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乙于1996年5月和刘某结婚。1997年春节期间,赵乙走访亲朋好友,因醉酒出车祸死亡。当时,赵甲的小儿子赵丙年仅17岁,刘某已怀孕4个月。赵乙死后,刘某仍与赵甲、赵丙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生活,没有分家,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1997年8月,刘某生下一个男孩,全家人非常高兴。谁知祸不单行,赵甲于1998年10月也因车祸而亡。赵丙与刘某在分割遗产存时发生争执。刘某无奈,继承。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1)赵乙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2)赵甲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根据案例表述,赵甲无配偶,无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况下: 首先,赵乙的遗产在保留了胎儿的预留份额后,由赵甲(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刘某(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赵甲的遗产由赵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丈夫死后仍尽了赡养义务)和小孙子(作为直系血亲,代父亲赵乙的位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 根据: 1.《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想知道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传承专家团队】 1、赵乙的遗产由他儿子和老婆继承(丈夫死亡妻子怀孕的给他的孩子预留一份,生下来死的就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分了,活的就给他,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 2、赵甲的遗产可由他的小儿子和他老婆继承,赵乙的儿子可以行使代继承权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继承权) 1、赵乙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刘某、和儿子继承。 2、赵甲的遗产,由他的妻子、父母、赵乙的儿子、赵丙继承。 楼主你好: 赵乙的遗产应该有妻子刘某和儿子来继承,根据《遗产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这里按照规定应该有第一顺序父亲【赵甲】、配偶【刘某】,子女【赵某】来继承,赵乙无权继承。 赵甲的遗产由第十条:第一顺序中的子女【赵乙】和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儿媳【刘某】。 就是赵甲的遗产由赵乙和刘某分摊继承遗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