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损害。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

  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2、举证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并不排斥限时举证,举证期限是针对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而设定,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与法院指定两种形式,并充分体现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上,将导致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案由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变更诉讼请求,相比看损害。就涉及到案由的变更。

  二、通过对不同意见的剖析,统一认识。

  对上述案例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三种不同意见中,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为:

  1、不同的案由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案例中原案由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变更后为不当得利纠纷,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发生了变化,当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新的案件,应有新的答辩期。

  持第三种意见的理由:释明变更案由后并不是一个新的案件,但如果导致管辖权从有到无,或者为专属管辖的,相比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分析三种意见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个问题:

  (一)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个案件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由,法律关系性质变动,形成的是一个新的诉,很多法官就认为是一个新的案件。但事实上一个案件形式上包括从起诉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审理、裁决的过程,变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还需变更方写诉状,法院再送达,应是一个新的案件 ,但这是程序问题,法律肯定会明确规定。但《证据规定》只规定了举证期限,且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是允许把原告的请求进行改动,原来的请求不存在了,这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即是这个新的请求,而且法院最终确认的也只有一个案由,也就是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是事实不变,基于这一事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是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个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号。经释明变更案由后重新给予举证期限,是因当事人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动,给一方变更机会,也应当给予另一方公平的举证机会,使当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张,双方就原告最终主张的法律关系上诉辩,从而从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因此,最多可以说从实体的处理上相当于一个新的案件,与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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