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军与赵氏结婚,有两子李甲李乙,女儿李丁。李甲与孙氏结婚,有两子A、B。李乙与周氏结婚,有一子C。李丁与吴某结婚,有一子D,有一女E。1997年2月9日,李丁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消息传至家中,其父李大军因悲伤过度,导致心脏病突发,于1997年2月10日去世,而李大军的大儿子李甲也于三年前因病去世,李甲去世后,其妻孙氏一直带着2个孩子AB与李大军老两口生活在一起,并对两位老人尽了赡养义务。李大军夫妇共有一套房产(价值12万元)和银行存款12万元。其实代位继承案例。李大军生前立有遗嘱,交代自己死后,所有银行存款由女儿李丁继承。问李大军的遗产该如何分配?(李大军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请详细分析,谢谢!
/丨\ 李甲――孙氏李乙――周氏李丁――吴某 丨丨丨 ABCDE 开始死亡: 1、李甲死亡:先涉及分割夫妻财产,然后其份额继承,李大军、赵氏、孙氏、A、E各得1/5; 2、李丁死亡:先涉及分割夫妻财产,然后其份额继承,李大军、赵氏、吴某、D、E各得1/5; 3、李大军死亡:先涉及分割夫妻财产,然后其份额继承(遗嘱部分除外),赵氏、孙氏、 A、B、李乙、D、E,分5份,AB、DE合分2份。 现在开始查李大军的财产: 1、银行存款12万,妻子赵氏一半6万,(给女儿李丁6万),没有了; 2、房产(12万),妻子赵氏一半6万,余6万; 3、从大儿子李甲处继承1/5财产; 4、从二儿子李乙处继承1/5财产;(3、4项暂时称为子产) 开始继承: 1、赵氏:6万+6万+6/5万+子产/5; 2、孙氏:6/5万+子产/5; 3、李丁:6万+6/5万+子产/5; 4、A、B、D、E各得(6/5万+子产/5)/2。 实际这个题考察的是遗嘱继承、、遗嘱效力、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尽到抚养义务的儿媳的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分割、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顺序等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因此李大军的银行存款全部归李丁所有。而李丁先于李大军去世,按照法律代位继承的规定执行,由李丁的子女D和E代位李丁继承李大军的存款。 其次,李大军的房产份额及李大军依法继承的李丁的财产份额,因为并无遗嘱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的继承执行,即由赵氏、李甲(由A和B代位继承)、李乙、李丁(由D和E代位继承)、孙氏等(按照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进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按份继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