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对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我曾经不大理解,因为既然是"相互有继承关系",又怎么会"没有继承人"呢?现在我是这样理解为什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的: 第一,"没有继承人的人"应该是指除了与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继承人而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显然,如果该解释表述为"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则更容易让人理解。事实上财产继承权。不过,考虑到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似乎又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加上"其他"两字。 第二,我们可以从该解释的目的来理解。该解释体现了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之所以要"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显然是为了避免死者的遗产变成无主物。比如,甲、乙是夫妻,有一女儿丙,他们三人均在某事故中丧失。甲除了妻子乙、女儿丙之外,并无其他继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乙除了其丈夫甲、女儿丙之外,还有父母健在。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应当推定没有继承人的甲先死亡,这样甲的遗产就可先由其配偶乙、女儿丙继承,然后再转由乙、丙的继承人继承。 以上,如有理解不够准确的地方,望读者不吝赐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