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2年02月02日)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你看房产法律咨询。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文档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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