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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02 00:37来源:咖啡猫 作者:彭新华 中国法律网

  宝政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暨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荣获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者五一劳动奖章,并保持荣誉的劳动者。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民政、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实法制手抄报。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建、交通、金融、通信、就业、社保、体育、计生、新闻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学研究、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技术革新、节能减排等活动中,有较大成绩或发明,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吸收和创新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文明经商,优质、诚信服务中成绩优异的;

  (九)在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为党、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其间每年评选宝鸡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是职工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被推荐的候选人是村民的,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申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联评审核。

  (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表彰。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经过前条规定程序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审批。

  第十条 职工劳动模范可按下列规定享受荣誉津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一种荣誉津贴。

  (一)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

  (二)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在发放荣誉津贴的同时,按照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退休金(养老金)提高5—10%。

  (三)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劳模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发放渠道负责发放;企业和农民劳模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拨给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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