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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子女不可代位继承

时间:2012-03-04 02:27来源:马丽 作者:似雪飞翔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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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本报讯】

王先生积欠债务上亿元,其母亲小玉女士名下有一笔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王先生自己有三名子女甲、乙和丙,王先生的两个妹妹也各育有两名子女。想知道继承。王先生担心将来母亲过世,若继承该土地,会被债权人查封拍卖,试问:(1)王先生可否抛弃继承,使甲乙丙代位继承之?(2)甲乙丙有无继承该土地之机会?(3)王先生的债权人可否请求法院阻止王先生为抛弃继承?

上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律师的见解,第一,民法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这是所谓的代位继承。故王先生若有前述情形,王先生的应继分即由其三名子女代位继承之,这是为了维持子股之公平,也就是王先生这一支子股在王先生发生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之情形,仍得继承其应继分。

若王先生抛弃继承,甲乙丙可否主张代位继承?如前所述,代位继承乃为维持子股之公平,若王先生并非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自然不发生代位继承之问题。故若王先生抛弃继承,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其子女并不能主张代位继承。

其二,甲乙丙对于该土地有无继承权,狗有没有继承权劳动合同证明书。从遗产继承顺序观之,他们虽是小玉女士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但亲等较远,除非亲等较近的王先生和其两个妹妹均抛弃继承,才会由甲乙丙以及王先生两个妹妹的子女一共七人依民法第1176条第5项之规定平均继承之。除了前述情形或是代位继承,甲乙丙对小玉女士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且甲乙丙等七人若要以次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身份继承遗产,必须王先生和其两个妹妹均同意为抛弃继承,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甲乙丙等七人便无法以顺位继承之。

因此小玉女士若想将该土地分给甲乙丙,最好能以遗嘱在不违反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将该土地做为遗赠,以减少将来发生争执的可能性。

第三,抛弃继承,系指有继承权之人于继承开始后依法定方式所为与继承脱离关系,不欲为继承主体之意思表示。民法第1174条第1项,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为继承权抛弃自由之原则。法律不能强迫继承人继承,所以王先生的债权人请求阻止王先生抛弃继承并无理由,法院不应允许。(本文由恩典法律事务所律师苏家宏、伊予晨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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