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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抛弃继承后,其子女未必能代位继承!

时间:2012-03-04 02:29来源:秋收 作者:胡景新 中国法律网
法定继承人抛弃继承后,其子女未必能代位继承!

日前台北市国税局曾审查遗产税时,发现一宗有趣的案例:被继承人甲君遗有一亿元之财产,而A、B、C三人为其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A君为了规避庞大之遗产税,合肥购房须知。竟然想出一个妙计,他主动向法院主张抛弃继承,希望透过民法第1140条代位继承之规定,使其两名子女提前继承祖父遗产,一方面可节省该笔财产将来再继承移转予其子女时之遗产税,另一方面,在此次遗产税之课徵上,又可增加一名继承人扣除额。试问,他的妙计真能奏效吗?

【联大法律事务所刘昌仑律师解析】

一、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本例中,A君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为抛弃继承,看似符合上开「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之规定,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吗。从而A君之两名子女可代位继承甲君之遗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二、司法院大法官曾于民国45年1月6日,就「抛弃继承是否产生代位继承」之法律疑义,作出释字第57号解释。学会继承。大法官解释意旨认为,民法第1140条之代位继承,系指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发生「民法第1145条继承权丧失」事由,才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而第一顺位继承人抛弃继承,则非代位继承发生之原因。

三、准此,本案A君因抛弃继承,自始不享有甲君之遗产继承权(民法第1175条),而其两名子女也不生代位继承权利;至于甲君所遗留之一亿元财产,依法应由B、C二人共同继承。

四、A君因一时之贪念,加上对法律规定之误解,贸然抛弃继承,不但丧失约三千三百万元遗产应继分,其子女亦无法代位继承该遗产应继分;另一方面,也因为A君的抛弃继承,使课徵遗产税时,少了一继承人扣除额,造成B、C二位继承人必须多缴四十余万元遗产税额。实在得不偿失!

五、「纳税是国民应尽之义务」,人人应依法纳税,切勿为了规避丁点税捐而后悔一生。同时,民众也要多充实法律知识,以确保自身权益。在线房产法律咨询

刚刚也有看到报只有一则有关继承的报导!

儿时继承上千万的债务,在该名儿童成年后走法院抛弃继承成功!

这项判决的确可以保护当时未成年的儿童,避免再成长的过程中,背负著不可能

能够清偿而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看来对法律自作聪明的人还是所在多有的,

必要时还是找律师谈谈吧!

不然会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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