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生有两女。大女儿于25年前结婚一年后生一女,第二年因病死亡,父母当时对女婿照顾女儿不周产生矛盾,确定断绝关系。考虑孙女年幼,将女儿所有遗产赠与孙女包括女儿单位分配的住房,女儿留下的钱财等,目的是减少日后的纠纷,不再获得遗产。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二女儿照顾父母。现父母年迈多病且思维障碍。该孙女现经常来看望希望获得遗产。这种情况该孙女有权利获得遗产吗? 将女儿所有遗产赠与孙女,这种做法就不对。两老人对大女儿的遗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因为大女儿的遗产应当由其夫,其女,其父母来继承。两老人只可以处分自己继承的份额,而对于女婿和孙女继承的份额无处分权。 我推断你的意思,两老人处分的是大女儿能从两老人处继承所得的遗产吧。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发生代位继承。合法的代位继承人是大女儿之夫和女儿。考虑到20多年来二女儿一直照顾父母,可以多分得遗产,其女婿和孙女代位继承的部分可以少分。 恩,要帮你把关系理清楚了。——啊,分少呀~~~~~~~~~~~! 1、之前孙女得到的财产:看着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规定:一旦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原因】她的妈妈死后,妈妈的遗产是根据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夫妻。你知道有关房产继承问题。而她的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因而无权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这里的财产本该属于她(大女儿)的女儿(孙女)。不存在赠与行为,法律上不承认。【按照法律】判就是正常的女儿继承,不属于外公、外婆赠与。 2、当时外公、外婆的口头意愿(想通过赠与断绝继承)没有写成书面的形式,即“遗嘱”形式。就没有法律上的任何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所以,只要在外公、外婆死之前没有再写过遗嘱(经公证部门公证),孙女就可以代位继承大女儿的财产部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