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父母早逝中年丧妻,有子三人。其中大儿子因曾遭遇车祸,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致使其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王某念其可怜,于1999年自书遗嘱,指定其为自己所有财产的唯一继承人。然2001年5月,王某因琐碎家事与大儿子发生激烈争吵,心脏病发作致使其不得不住院治疗,悲愤之余撰写第二份遗嘱(自书),转而指定自己的二儿子为其所有财产的唯一继承人,此遗嘱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4年9月,有关房产继承问题。王某旧疾复发病危入院,在整个住院过程中,三儿子寸步不离,悉心照料,王某感动于是再次改写遗嘱(自书),并指定自己的三儿子为其所以财产的唯一继承人,立嘱时王某之弟在侧。2005年10月16日13点11分王某不幸过世,此时他的三个儿子都拿出了遗嘱要求继承其父亲财产。 (1)王某的遗嘱哪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王某的遗产该怎样分配?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征:遗嘱是单位方法律行为;遗嘱人须具有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代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可以看出,遗嘱继承的效力,是由遗嘱人的行为决定的.至于子女中特殊情况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是应适当考虑,这个就是所谓的法律中的人道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