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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人身伤害的赔偿

时间:2012-03-25 15:32来源:心海扬帆 作者:博客顺风 中国法律网

公交车上人身伤害的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2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公交车上人身伤害的赔偿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

        公交车上人身伤害的赔偿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客运合同往往会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两者选其一。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的特殊情况,公交车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可以适用选择之诉,但选择侵权还是违约是有很大区别的,笔者现就选择二者的相关问题做一个分析,供大家交流和学习。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

   1. 归责原则的区别

  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 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责任构成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4. 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 责任范围不同

   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采用补偿原则;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采用惩罚原则。

   6. 诉讼管辖不同

   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依协议约定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 诉讼时效不同

   前者适用普通时效,一般为二年;而后者按法律特殊规定,如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二、适用违约责任的理由及利弊

   乘客乘坐运输工具从其上车时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际上就与乘运人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对旅客运输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持票上了承运人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承运人即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事由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如果承运人非因免责事由而未实现合同目的,则承运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提起违约之诉的好处在于,只须列一个被告(公交公司),免去查明其它被告主体资格的麻烦;举证上只要有初步证据(车票、受伤、受损事实材料),而其他证明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一个被告承担,免去多个被告分担责任而产生的利益风险。但是,提起违约之诉的缺点在于违约责任的本质是补偿性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适用侵权责任的理由及利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因过错造成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就交通事故而言,承运人此时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条的规定为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服务运输也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服务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合同,由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简言之,便是经营者借助运输工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笔者认为,此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直接有效又合法可靠,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提起侵权之诉,好处在于请求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实际的物质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相应的间接损失。但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有第三人共同侵权的要证明第三人的责任及大小等;并且在最终赔偿数额上,法院要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从而判令各方当事人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当事人最终完全获得赔偿存在很大的风险;最后,提起精神损害的诉求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应该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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