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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条件

时间:2012-03-25 17:34来源:张秀贵 作者:清水游鱼 中国法律网

    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2/03/16 推荐执行法律师

     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是说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就可以终结结案,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防止滥用。

      笔者认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②有证据材料证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产生活情况。即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③有证据材料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经济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适合在家创业的项目。没有剩余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④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证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和手续、穷尽了法定措施、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才能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此次申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必须载明尚未履行的债务数额,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以此裁定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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