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对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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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对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掌握,特作 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看看继承。 二、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专利申请(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199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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