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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债的保全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12-03-26 08:33来源:李崑山 作者:半世飘然 中国法律网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债的保全若干问题探讨,重点:掌握继承权的概念与特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遗嘱的设立、变更、撤销与执行、遗产处理的基本规定;熟悉其他内容。新工伤保险条例名词解释 遗嘱继承。 第五编 人身权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高效数字记忆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明确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明确转继承的概念,重点把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情况; ★遗嘱★ 知道遗嘱的概念和遗嘱的特征,明确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清除界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重点详解: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及两者的区别,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4、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9年法律硕士统考大纲权威解析之民法学,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当无疑义。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债权人仅能申请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撤销的效力影响第三人与转得人间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能直接申请撤销第三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08法律硕士考试大纲解析之民法学,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法定继承,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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