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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2-04-01 02:27来源:张从兴 作者:大名小痴 中国法律网

  (2002年7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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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 员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会员以当地证券营业部为主;

  (六)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 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学会遗嘱继承案例。其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由于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六条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八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为协会或证券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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